查询:山东省《关于调整重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本批复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赞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聊城、泰安、莱芜、滨州、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于2008年9月26日发布,针对济南、济宁、德州市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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