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53号通告
1、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53号通告10月27日0时-12时,我市扬中市新增1例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系外省返镇人员,已闭环转运至市传染病医院隔离医学观察。
2、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26号通告4月10日0时—18时,镇江市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6例,其中:1例为句容市集中隔离人员筛查中发现,5例为句容市管控区重点人员筛查中发现。3月29日以来,镇江市累计报告11例确诊病例、26例无症状感染者。
3、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4、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5号通告3月15日早晨,镇江市句容市在对外省市来镇的重点人群筛查中,发现1人核酸检测初筛呈阳性,3月15日中午,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经市级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5、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29号通告4月12日0时—24时,镇江市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9例。3月29日以来,镇江市累计报告11例确诊病例、47例无症状感染者。
扬中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社会防控区域的通告(第5号)
关于调整重点疫情地区来扬人员健康管理措施的通告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对有上海、吉林、浙江、山东、广东,常州、南京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的来扬人员,自来扬之日起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7天居家健康监测和7天跟踪健康监测。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部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的通告》(2021年4号)中划定的防控区调整为封控区。 核酸检测结果异常人员所在村居,由属地开发区、区县(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调整为封闭区。 以上防控措施,依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起执行。
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范围仍按照《射阳县疫情防控2022年第5号通告》执行,其中防范区3合并管理。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的管理措施。管控区实行“人不出村(小区)、严禁聚集”的管理措施。防范区实行“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的管理措施。
关于扬中市新增一名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的通告
关于扬中市新增一名核酸检测阳性人员的通告2022年10月26日,我市新增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1例,系外省返回人员,已转至定点医院接受隔离医学管理。接报后,我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流调溯源、相关场所管控、人员转运隔离、消毒消杀等工作。
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53号通告10月27日0时-12时,我市扬中市新增1例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系外省返镇人员,已闭环转运至市传染病医院隔离医学观察。
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13号通告3月29日晚,镇江市扬中市在“应检尽检”人员核酸检测中,发现1人初筛呈阳性,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经市级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扬中市可以出入了吗
1、具体要求通告如下:1.对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旅居史的人员,自来扬之日起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出入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活动,做好个人防护。
2、具体要求通告如下: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旅居史的人员,自来扬之日起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7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跟踪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得外出,跟踪健康监测期间,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出入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范佩戴口罩。
3、扬中国土公园位于长江下游第二大岛、全国生态示范市、水上花园城市——江苏扬中市东北部。它背依长江,南迎山。北与扬州、泰州、南通隔江相望,南和镇江、南京、常州带水相连。南有大桥,北有轮渡,距铁路和高速公路仅半小时路程,出入十分便利。公园设计完全体现水城特色和惜土意识。
4、可以尽情地享受旅游和休闲的乐趣。扬中国土公园位于长江下游第二大岛、全国生态示范市、水上花园城市——江苏扬中市东北部。它背依长江,南迎 山。北与扬州、泰州、南通隔江相望,南和镇江、南京、常州带水相连。南有大桥,北有轮渡,距铁路和高速公路仅半小时路程,出入十分便利。
5、年龄在18周岁—55周岁,现居住在扬中市内,身体健康,完成新冠疫苗接种,本人近一个月内未出入中高风险地区、未接触中高风险地区返扬人员,本人“苏康码”、“行程码”无异常。服从组织管理安排,认真参加岗前培训,不擅自行动,能时刻做好自我防护。
6、月31日以来,有苏州市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需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镇后进行7天严格健康监测,并于第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应向所在社区报告,期间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出入公共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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